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办法规定,办理贷款手续。以上海市为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当于购买、修建住房费用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