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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陷阱困扰市民租赁市场亟需整顿
发布日期:2010-11-02  浏览次数:1504 次

房租暴涨

纠纷频现

房子问题永远是老百姓心头的痛,现如今房子买不起了,咱租房还不行吗?无奈租房的麻烦也越来越多。

刘女士以月租房金3000元租到一套两居,签了四年的租房期,还没住上半年,房主就要把房租涨到4000元,因为房租普涨,已经“没有3000元的行情了!”赵先生花6000元租了一套三居,不久就发现在同一个小区里有相同的房子才租4000元,于是租房期未到就另租了便宜的那套,房主以违约为由扣押金拒不退还……这样的事情经常有所耳闻。从去年到今年房租暴涨成为房产市场的一大景观,随之而来的是租房难,由租房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还诉之公堂。记者从北京的一些法院了解到,如今租房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数量,而且呈现上升趋势,搞得出租房房主叫苦,房客喊冤。法官为记者分析了几种类型的租房纠纷,并提醒大家,无论出租房还是求租房,都需谨慎从事。

有理说理

拖欠房租是“昏招”

林先生今年春天在朝阳区以8000元的月租租下了一套公寓,他付这么高的租房金就是看重那是一座高档涉外楼盘,人少安静,可是入住之后却大呼后悔。原来他当时看房的时候是晚上,只注意到这套房子的朝向、装修、家具等问题,却没有在小区里仔细考察一下,紧挨着他家的小区会所竟然还没有完工,每天白天叮叮当当,刺耳的电锯声此起彼伏,搞得在家工作的他根本无法专心。据物业工作人员讲,会所的建设和装修起码还要持续半年。林先生于是质问房主,为什么在看房的时候没有把这个情况如实相告,这是一种欺骗,因为这样嘈杂的环境,收8000元的租房金毫无道理,他要求降房租。出租房房主却认为,林先生看房的时候理应考察好各方面的问题,况且双方已经签订租房合同,不能随意改变。林先生对此一直愤愤不平,认为自己吃了大亏,由于当初交的租金是押一付三,期满后,他执意要再多租房一个月才搬走,以补偿自己的损失,结果房主以拖欠房租拒不腾房把他告到了法院。

据了解,拖欠房租案件在租房纠纷中几乎占到首位。从去年到今年第一季度,朝阳区法院共审结租房纠纷案件252件,其中,因房客拖欠房租及相关费用引发的纠纷排在第一位,达155件。出租房房主胜诉的案件为140件,所占比率为90.32%。

朝阳区法院民一庭俞法官介绍,在这些纠纷中,房客拒交房租有各种理由,比如:家里的灯坏了,马桶、烟道堵塞了,地砖破裂、阳台长霉斑等。还有的房客称,在居住过程中,周围有新盖的楼盘遮住了采光,影响了居住质量。“这类案件房主之所以胜诉率高,主要是房客拒交租房金的理由不充足。上述的房屋瑕疵一般都是小毛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

俞法官认为,租房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必然有损耗,租房客发现问题后让房主及时来维修更为恰当。如果出租房房主不修,租房客可以与房主商量适当扣减租金。若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选择到司法所调解或者诉讼,但不能不按时缴纳租房金,租房客以这些理由拒交房租,肯定要败诉。

合同说话

租房别太相信“朋友”

刘女士的孩子今年上小学, 为了租房到一套学校附近的房子,刘女士整个夏天都在为这个事情奔波,但是要想在学区附近找到一套价格不太贵,条件又不太差的房子难如登天。正在她发愁的时候,一位同事说起来自己的姐姐有套房现在空着,正好在那所小学附近,由于不想让中介插手,所以托亲戚朋友帮忙找房客。刘女士看了房子之后非常满意,双方谈妥租房金3000元,刘女士还特别对房主说明,自己一租房就是6年,因为起码要等孩子小学毕业才会离开,房主表示没有问题,她也正想找个长期的房客,免了很多麻烦。由于是朋友介绍,也没有通过中介,所以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只是私下写了一份简单的约定,刘女士就高兴地入住了。因为约定是半年交一次房租,不久前,刘女士去交第二次房租,不料房主却很为难地说,所有的朋友都说她房子租亏了,在中介那里这样的房子已经叫价5000元了,所以她想涨点租房金,4000元一个月。

刘女士当然不愿意,她回去找到当初的那份约定,发现上面只写了租房金每月3000元,半年一交,并未约定租房期,也没有写明违约责任,当时因为是朋友家人,以为有这样的交情不会出什么问题,所以签得太草率了。可是如果不接受房东的涨价,恐怕只能搬走,他们刚花了几千元作了简单装修,这个账怎么算呢?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租房金飞涨导致房主“毁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案件要看双方的合同有没有就这种情况作出详细约定。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詹晖指出,租房时最好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这样承租人的居住环境才能相对稳定、利益才有保障。根据租房合同法第215条和第232条的规定,租房期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房。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以后产生纠纷房主不认账,法律也只能视之为不定期租赁,房主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搬出。

克扣租房押金

理由不足八成败诉

押金也是如今租房纠纷中一个相当敏感的词,当出现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房主通常会拿“押金”说事儿,赵先生就碰上了“押金风波”。他以6000元的租金在西城区租了一套两居,可是入住不久他就发现,在这个小区还有不少空房待租,他认识了一位房主,那房主答应可以4000元租给他同样的一套两居。于是赵先生三个月后决定和原房主解除合同,但是房主却以两年的合同并未到期为由,认为赵先生违约,拒不退还他6000元的押金,当赵先生表示可以再为他找一个房客以弥补他的损失,房主才勉强答应,但是至今赵先生还是没能找到愿意付6000元租房的房客,拿回押金的日子似乎也遥遥无期。

朝阳区法院统计显示,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由“房主拒绝退还押金、保证金、多付的房租”引发的纠纷排在第二位,其中房客胜诉的占到总数的87.1%。据了解,一些房主以各种理由扣减房客一部分押金,例如房屋设施有损耗或者轻微破损等。民庭俞法官认为,这些行为是不应该的,房主扣减押金的这类理由一般不能成立,因为房屋出租后不可能和以前一模一样,自然损耗是必然的。如果房主能证明房客对房屋设施使用不当,导致设施损坏,才能要求以押金抵赔偿,这需要房主来举证。“有时候,出租房房主不退押金什么理由都没有,在诉讼中也不到庭,最终肯定要败诉。但有的纠纷是因为房客提前退租,确实给房主造成损失,如使房屋出现空租期。在这种情况下,房主可以与房客协商用押金赔偿。”

文章收集整理:江都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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