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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多渠道加强保障房建设监管
发布日期:2012-03-28  浏览次数:1298 次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推进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保障房将建立项目库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尽快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落实到市县,并督促各市县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铁道、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统一纳入改造计划。要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开展新开工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土地、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保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季节性停工项目,要抓紧复工,加快建设进度。


  《通知》还要求,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开工项目、基本建成(竣工)项目,由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并报备。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作为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要资料。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对于民众关心的保障房配套设施建设及工程质量问题,《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优化2012年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集中建设的,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地段,做到给排水、供电、燃气、供暖、消防等设施齐全。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投资完成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压力大的地区,要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上给予倾斜。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卫生、文体、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商业设施,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


  《通知》还要求各地严把规划设计关、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手续不全、基础设施不配套、达不到入住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吸引社会资金建保障房


  在资金方面,《通知》鼓励地方政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以提高投资完成率。《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公共租赁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具体贴息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市县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需求测算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工作,并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确保各类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到位,不留缺口。


  加强统计管理信息公开


  为了更为准确地统计保障房建设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配合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机制,做好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工作。《通知》明确统计开工、基本建成(竣工)要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开工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为准,基本建成以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为准。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于年度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本地区及所辖市(地、州、盟)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督促市县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审查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分配运营和管理办法。各地还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建设、分配和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进展迟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约谈、问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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