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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扩围”应强化立法思维
发布日期:2012-09-03  浏览次数:1629 次

立法有助于避免政府行政权力可能被过度滥用。

  在重庆和上海先行开征房产税两年之后,更大范围的试点极可能将在其他城市启动——据此前《华夏时报》报道,湖北省已将房产税试点定在鄂州。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则提出,房产税不应再搞试点,“税收还是应该由人大来立法”。

  房产税到底应以何种形式征收?其具体征收的税率究竟应该是多少?应在何时才向全国推行?面对如此众说纷纭、争议加剧的乱象,我们不仅应广泛地倾听民意表达,更应针对房产税尽快明确立法思维——以程序合理而论,“明确立法”更是“民意表达”的必要前提。

  尽快明确房产税征收的立法思维,这既是尊重立法程序的刚性需要,亦是静观房产税试点实践的无奈选择。以尊重立法程序而论,其实我国人大早于2009年即废止了对政府的税收立法授权,在这种情况之下,通过全国人大对房产税征收启动立法程序,完全符合法理要求,从而避免政府的行政权力可能被过度滥用。

  就房产税试点的实践而论,尽管各试点城市在正式启动试点之前,亦部分考虑到当地的民意呼声,但却对各自的地方财政权衡得更多,更难以充分体现其他地方民众的诉求,这从已经启动试点的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实施细则,以及行将启动试点的湖北鄂州的房产税实施细则,其三个版本的大相径庭即可窥之一二。

  事实上,与其他类型的立法相比,税收立法因关涉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故而民众对此的关注度更高,而欲真正降低民众的抵触情绪,以及减少未来执法的操作难度,则应通过全国人大启动立法程序,通过制度保障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充分性,从而由此获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在这方面其实已有较好的前例可鉴,去年2月通过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即一改此前一年车船税法草案出台时的群情激愤局面,其之所以能够获得相对广泛的民意支持,是因为在2010年出台车船税法草案后,全国人大广泛征求民意,仅一个月左右即收集近10万条。

  而如果当下行将扩围的房产税试点,持续缺乏立法思维,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行政主导下的实用主义,以及地方政府自利下的本位主义,而由此亦必然带来难已遏止的舆情纷争、不确定性的宏观经济预期,以及未来全面推行房产税的执法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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