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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发布日期:2013-06-28  浏览次数:3578 次

扬江房〔2013〕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销售房屋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市场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销售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的管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公示要求,房屋销控表要及时更新,未销售房屋必须在销售现场准确公示,严禁捂房惜售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自用及出租未销售房屋。

3、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投入使用(含开发企业自用及出租)的未销售房屋,须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两证申领工作,出租的房屋须及时到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及出租的未销售房屋出售时,须进入二手房市场,不得进入商品房市场销售。
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落实该通知要求,我局将对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督查。

特此通知

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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