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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都区工商查处32起房地产市场案件
发布日期:2014-07-14  浏览次数:6747 次

2014年,房地产进入低迷期,各房产商为了吸引客户,大量抛盘,不断打出各种活动,其中一些活动不免出格,针对吸引,欺骗手段的房地产商,江都区工商局进行了清理,仅仅半年的时间,查处32起房地产市场案件。

江都区的一些房地产商打出各种优惠字眼,吸引市民的眼球。“送钱”、“送车”、“送旅游”,“最低15万即可入住”……你在购房时有没有遇到这些招数?昨天笔者获悉,上半年,江都工商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房地产市场案件32起,这些不良开发商的忽悠术,还真是防不胜防。读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维权。

格式合同“解释权”暗藏圈套

违规行为:2月25日,工商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对某开发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销售中开展了抽奖活动,其中两个奖项设置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一是消费者可通过抽奖(每天2位)获得3000元购房抵用(优惠)券一张,而抵用券背面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列明了使用说明,并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当事人所有”。

二是活动主办方设置的大奖为价值3万元的双人6日旅游,并依照活动流程在抽奖当天抽出一名客户独享该项大奖。

工商点评:经查,当事人抽奖活动方案及抵用券所列明的事项属于格式条款,其标注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当事人所有”,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

在抽奖活动中,开发商给出的“价值3万元旅游奖”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生态宜居小区”属虚假宣传

违规行为:某房产商在多处设置了内容为“多户型选择,准现房销售,××镇价格最便宜,最低15万即可入住”广告牌;同时委托他人印制了楼盘《客户登记表》,在登记表一面标有内容为“江苏省市级镇——××镇中心生态宜居小区”的宣传文字并在售楼处发放,用于对外宣传。

工商点评:就广告牌而言,出现了三处违法问题,第一,“价格最便宜”的宣传语,违反了《广告法》规定,属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其二,在广告牌上并未发现有当事人名称和房产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属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未按规定载明事项的行为;

其三,“最低15万即可入住”,但并未在广告中标明实际销售价格和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属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实际价格和明示价格有效期的行为。

其四,“江苏省市级镇——××镇中心生态宜居小区”同样有博人眼球,缺乏依据之嫌。

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51-2007)《环境标志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生态住宅(住区)》的标准中对“生态小区”的建筑选址、建筑节能、环境绿化、住区绿化和住区环境等多个条件均有具体要求。

而经查验,当事人开发的小区显然远远达不到这些标准,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违约责任含有“不平等”条约

违规行为: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使用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合同第七条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同样,合同第九条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也作了约定: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工商点评:这份合同的第七条和第九条约定乍看上去区别不大,但仔细推敲,合同规定购房者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要明显大于房产出卖方。

首先,对于逾期违约责任起始期限的认定,买房者为逾期的15日内,而出卖人却变成了90日内,出现日期的不对等;

再者,对于违约金的认定,第七条和第九条分别用了“应付款”和“已付款”的万分之三表述,但仅仅是一字之差,所要负的赔偿责任却有天壤之别。以一套首付50万,总价100万的商品住宅为例,“应付款”为100万,“已付”款为50万。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买方需支付300元每天的违约金,而卖方只需支付150元,两者相差了一倍。(来源: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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