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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可付房租物业费
发布日期:2012-03-29  浏览次数:1470 次

  《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扩大了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可用于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楼市调控以来,房屋租赁市场趋热,租金看涨。在这一背景下,扬州实施的公积金新规无疑能起到减压的作用。据了解,该办法在已经明确的11种可提取公积金情形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包括可用于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该试行办法明确,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包括,缴存人在工作所在地内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6个月的应付租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等。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条件包括,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自有一套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用,最高标准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年申请一次等。


  扬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支付标准主要是先满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将来也会随着物价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新规将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收集整理:江都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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