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第一房网专业介绍江都房地产各种信息的综合信息门户网-江都房产网 广告热线:13585255693 江都房产网手机简化版(欢迎点击使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
房产资讯 政策法规
房贷理财 购房指南
市场走势 家居装修

推荐房源
房源出售 房源出租
求购信息 求租信息
商   铺 厂   房

网上售楼厅
团购信息
楼盘展示
实用工具


中介联盟

房产公司
中介公司
装修公司

会员中心
广告合作
联系我们
网站开发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免费注册
密 码: 取回密码
验证码:
手机简化版(欢迎点击使用)
  
  
  
 房源搜索
搜索类型:出售房源 出租房源
信息来源:不限 中介 个人
区域方位:
小区地段:
房屋类型:
户型结构:
装修程度:
楼层范围:
建筑面积:
交易价格:
所属小学:
所属中学:
     
 实用工具
贷款购房计算器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公积金支取表
贷款收入证明 产权登记委托书
土地变更委托书 用电变更委托书
用水变更委托书 有线电视过户
过户涉税委托书 户口迁移申请表
 
您的位置:江都房产网首页 >> 房产新闻 >> 政策法规 手机简化版(测试中,欢迎点击使用)
| 网站公告 | 房产资讯 | 政策法规 | 房贷政策 | 市场走势 | 房贷理财 | 购房指南
| 租赁指南 | 家居装修 | 今日关注 | 销售统计 | 江都楼市 | 贷款计算 | 中介公司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发布日期:2018-03-05  浏览次数:4897 次

    我国确定了农村“一户一宅”的原则,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那么宅基地的继承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通常有三种情况,处理方法也因为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区别。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都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2、继承人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都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1)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只有宅基地应当禁止继承。若允许为本集体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将使其无端受益,导致所占有宅基地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理念。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使用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因此宅基地上有房屋时宅基地可以继承。
  (2)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3、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被继承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不应当允许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只有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有权拥有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此外,户内家庭成员已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亦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方面,集体之外的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据意味着本集体所实际掌握的宅基地的减少,当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而继承人不愿转让时,集体组织只好为村民另寻他所,尤其是本集体内的建设用地已严重不足时,这种矛盾会更加尖锐;另一方面,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继承人如果在本集体外拥有一处宅基地或住房,若允许其无偿取得本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较于需要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显然有违实质的公平。何况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种情形下的继承往往使已有宅基地者又获得一处宅基地,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

    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具有稀缺性,同时基于国家对于农业用地的特殊重视与保护,村民的宅基地是相对受限的,必须予以合理的规划和管理,才能既保证农用地不被侵占,又能保证本集体成员“居者有其屋”。而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原规划和管理秩序的破坏。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江都第一房网收集整理

[投诉举报]   [请求删除]   [加入收藏]
上一条政策法规:携号转网 江都老百姓的受益举措即将到来?  下一条政策法规:江都二手房买卖更规范:合同网上备案已实施
关于我们服务条款帮助说明法律声明电子地图常用文档中介联盟广告报价付款方式联系我们在线留言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Copyright © 江苏江都房产网 江都房产网 地址:江苏省江都区
网站客服咨询电话:0514-86883593 手机:13585255693 在线QQ:584873562 微信:18921946693 欢迎加入江都房产网QQ群:42917453 房产中介群:33188412
苏ICP备2023011624号 
个性导航:江都房产网 | 房产资讯 | 房贷理财 | 购房指南 | 推荐房源 | 房源出售 | 房源出租 | 房产公司 | 房产中介公司